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确保理财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理财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