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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2009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针对单个机构和整个市场设定不同的压力情景。商业银行可结合本身业务特点、复杂程度,针对流动性风险集中的产品、业务和机构设定压力情景。压力情景的假设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流动性资产价值的侵蚀。

零售存款的大量流失。

批发性融资来源的可获得性下降。

融资期限缩短和融资成本提高。

交易对手要求追加保证金或担保。

交易对手的可交易额减少或总交易对手减少。

主要交易对手违约或破产。

表外业务、复杂产品和交易、超出合约义务的隐性支持对流动性的损耗。

信用评级下调或声誉风险上升。

母行或子行、分行出现流动性危机的影响。

多个市场突然出现流动性枯竭。

外汇可兑换性以及进入外汇市场融资的限制。

中央银行融资渠道的变化。

银行支付结算系统突然崩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