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2009年) 第三章 流动性管理方法和技术 第二节 现金流量管理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2009年) 第四十九条 第三章 流动性管理方法和技术 第二节 现金流量管理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依审慎原则从紧设定现金流限额,所有超限额情况都应依规定程序提前向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商业银行应确保所有超限额情况均有书面记录。商业银行应对所有未经批准超限额的情况实施调查,调查应包括所有相关部门和人员,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现金流错配净额在规定期限内恢复至规定限额内,并对任何故意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