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三章 流动性风险监管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监管方法和手段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五十条 第三章 流动性风险监管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监管方法和手段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向银监会报送上一年度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包括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主要政策和程序、内部风险管理指标和限额、应急计划及其测试情况等主要内容。 商业银行对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在1个月内向银监会书面报告调整情况。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