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准确、及时、全面计量、监测和报告流动性风险状况。
管理信息系统应当至少实现以下功能:
每日计算各个设定时间段的现金流入、流出及缺口。
及时计算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并在必要时加大监测频率。
支持流动性风险限额的监测和控制。
支持对大额资金流动的实时监控。
支持对优质流动性资产及其他无变现障碍资产种类、数量、币种、所处地域和机构、托管账户等信息的监测。
支持对融资抵(质)押品种类、数量、币种、所处地域和机构、托管账户等信息的监测。
支持在不同假设情景下实施压力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