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次级债券到期前,发行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发行人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的,发行人应通过有关的媒体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