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应保证发行公告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责任。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公告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应当认真阅读本发行公告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并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价值做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