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柜台交易债券实行两级托管体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债券一级托管人。承办银行为债券二级托管人。

债券托管账户采用实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