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人是指通过商业银行营业网点与商业银行买卖债券的个人和单位。 金融机构不得通过商业银行营业网点买卖债券。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