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交易和结算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交易和结算 第十七条 柜台交易应通过承办银行柜台交易业务处理系统(简称交易系统)进行。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