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产品管理人等相关方的监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报告:
产品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且拒不纠正的;
产品管理人发布未经托管机构复核的产品估值结果,或未对估值不一致事项进行说明的;
产品管理人拒不履行托管合同、被依法取消业务资格、被依法解散撤销的;
发现产品管理人侵占、挪用产品财产或者失联的;
相关监管部门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产品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且拒不纠正的;
产品管理人发布未经托管机构复核的产品估值结果,或未对估值不一致事项进行说明的;
产品管理人拒不履行托管合同、被依法取消业务资格、被依法解散撤销的;
发现产品管理人侵占、挪用产品财产或者失联的;
相关监管部门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