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2004年) 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2004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对有逾期未还款或有欠息现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款进行监控,在收回贷款本息之前,防止将销售款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