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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201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开办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

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其他各项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

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前,应当制定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并向监管机构报告。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后,如发生不能持续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情况,应当停止办理新的并购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