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2015年) 第四章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201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贷款支持已获得目标企业控制权的并购方企业,为维持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而受让或者认购目标企业股权的,适用本指引。 第四十二条 政策性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办并购贷款业务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指引所称并购双方是指并购方与目标企业。 第四十四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