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200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市场风险管理工作。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应当职责明确,与承担风险的业务经营部门保持相对独立,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独立的市场风险报告,并且具备履行市场风险管理职责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资源。负责市场风险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充分了解本行与市场风险有关的业务、所承担的各类市场风险以及相应的风险识别、计量、控制方法和技术。商业银行应当确保其薪酬制度足以吸引和留住合格的市场风险管理人员。
商业银行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拟定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提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查批准;
识别、计量和监测市场风险;
监测相关业务经营部门和分支机构对市场风险限额的遵守情况,报告超限额情况;
设计、实施事后检验和压力测试;
识别、评估新产品、新业务中所包含的市场风险,审核相应的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
及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独立的市场风险报告;
其他有关职责。
业务复杂程度和市场风险水平较高的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专门的市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市场风险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