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的风险,严禁以下行为:

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

参与委托人的贷款决策。

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代借款人确定担保人。

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用信贷、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承接委托贷款。

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

签订改变委托贷款业务性质的其他合同或协议。

其他代为承担风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