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200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积极稳妥应对声誉事件,其中,对重大声誉事件,相关处置措施至少应包括:
在重大声誉事件或可能引发重大声誉事件的行为和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拟定应对措施。
指定高级管理人员,建立专门团队,明确处置权限和职责。
按照适时适度、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原则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实时关注分析舆情,动态调整应对方案。
重大声誉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及时向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及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递交处置及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