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14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管理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分级负责,并对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损失承担管理责任。
内部审计部门、内控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对未适当履行监督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职责承担直接责任。
业务部门应当对未执行相关制度流程、未适当履行检查职责、未及时落实整改承担直接责任。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分级负责,并对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损失承担管理责任。
内部审计部门、内控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对未适当履行监督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职责承担直接责任。
业务部门应当对未执行相关制度流程、未适当履行检查职责、未及时落实整改承担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