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07年) 第四章 资金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07年) 第六十一条 第四章 资金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了解所从事资金业务的性质、风险、相关的法规和惯例,明确规定允许交易的业务品种,确定资金业务单笔、累计最大交易限额以及相应承担的单笔、累计最大交易损失限额和交易止损点。 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认识金融衍生产品的性质和风险,根据本行的风险承受水平,合理确定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限额和相关交易参数。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