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07年)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07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及其性质,赋予其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各个岗位应当有正式、成文的岗位职责说明和清晰的报告关系。 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关键岗位及其控制要求,关键岗位应当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人员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