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07年) 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机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