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02年)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资金业务的风险责任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风险责任:

前台资金交易员应当承担越权交易和虚假交易的责任,并对未执行止损规定形成的损失负责;

中台监控人员应当承担对资金交易员越权交易报告的责任,并对风险报告失准和监控不力负责;

后台结算人员应当对结算的操作性风险负责;

高级管理层应当对资金交易出现的重大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