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02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资金交易风险和市值的内部报告制度。

资金交易员应当向高级管理层如实汇报金融衍生产品中的或有资产、隐含风险和对冲策略等交易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