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02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授信风险责任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风险责任:
调查人员应当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
审查和审批人员应当承担审查、审批失误的责任,并对本人签署的意见负责;
贷后管理人员应当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
放款操作人员应当对操作性风险负责;
高级管理层应当对重大贷款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调查人员应当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
审查和审批人员应当承担审查、审批失误的责任,并对本人签署的意见负责;
贷后管理人员应当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
放款操作人员应当对操作性风险负责;
高级管理层应当对重大贷款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