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0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授信决策机制,包括设立审贷委员会,负责审批权限内的授信。
行长不得担任审贷委员会的成员。
审贷委员会审议表决应当遵循集体审议、明确发表意见、多数同意通过的原则,全部意见应当记录存档。
被审贷委员会两次否决的贷款申请半年内不得提交审贷委员会审议。
行长不得担任审贷委员会的成员。
审贷委员会审议表决应当遵循集体审议、明确发表意见、多数同意通过的原则,全部意见应当记录存档。
被审贷委员会两次否决的贷款申请半年内不得提交审贷委员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