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0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应当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实行全行系统的垂直管理。

下级机构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经上级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同意,总行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经董事会或监事会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