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02年) 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外资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机构、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