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02年) 第九章 内部控制的监督与纠正 第一百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02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九章 内部控制的监督与纠正 第一百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的报告和信息反馈制度,业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和其他控制人员发现内部控制的隐患和缺陷,应当及时向管理层或相关部门报告。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