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02年)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02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履行风险管理职能的专门部门,制定并实施识别、计量、监测和管理风险的制度、程序和方法,以确保风险管理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