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201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包括:
公司治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会计记录及财务报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信息系统的持续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机构运营、绩效考评、薪酬管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以及监管部门指定项目的审计工作;
其他需要进行审计的事项。
公司治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会计记录及财务报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信息系统的持续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机构运营、绩效考评、薪酬管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以及监管部门指定项目的审计工作;
其他需要进行审计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