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013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发生以下事项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并通过公开渠道发布,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当提前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更换董事长或者行长的;
当年董事会累计变更人数超过董事会成员人数1/3的;
商业银行名称、注册资本或者注册地发生变更的;
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
合并或分立的;
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
重大诉讼或者重大仲裁事项;
聘任、更换或者提前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