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013年) 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和与之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报告制度和报告路线。
商业银行可以设立首席审计官。首席审计官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及时报送项目审计报告,并通报高级管理层。
首席审计官和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由董事会负责。
商业银行可以设立首席审计官。首席审计官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及时报送项目审计报告,并通报高级管理层。
首席审计官和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由董事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