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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2014年) 1.

1. 由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或多边开发银行发行或担保的,可在市场上交易且满足以下条件的证券:

(1) 按照银监会的资本监管规定,风险权重为20%。 (2) 在规模大、具有市场深度、交易活跃且集中度低的市场中交易。 (3) 历史记录显示,在市场压力情景下仍为可靠的流动性来源,在严重的流动性压力时期,该证券在30天内价格下跌不超过10%或回购交易折扣率上升不超过10个百分点。 (4) 最终偿付义务不是由金融机构或其附属机构承担。
(二)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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