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三章 非零售风险暴露内部评级体系的设计 第五节 评级标准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非零售风险暴露内部评级体系的设计 第五节 评级标准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确保评级定义的描述详细、可操作,以便评级人员对债务人或债项进行合理划分。不同业务线、部门和地区的评级标准应保持一致;如果存在差异,应对评级结果的可比性进行监测,并及时完善。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