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三章 非零售风险暴露内部评级体系的设计 第三节 评级结构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非零售风险暴露内部评级体系的设计 第三节 评级结构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设定足够的债务人级别和债项级别,确保对信用风险的有效区分。信用风险暴露应在不同债务人级别和债项级别之间合理分布,不能过于集中。 第三节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