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收单业务管理 第八十九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八十九条 第五章 收单业务管理 第八十九条 收单银行、收单业务服务机构合作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收单业务合同。收单业务合同至少应当明确以下事项:收单业务营销主体,收单业务管理主体,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各方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移动受理终端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无卡交易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协助调查处理的责任和内容,保证全条款,保密条款,数据安全条款等。 第八十八条 目录 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