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收单业务管理 第八十三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八十三条 第五章 收单业务管理 第八十三条 收单银行应当建立相互独立的市场营销和风险管理机制,负责市场拓展、商户资质审核、服务和授权、异常交易监测、受理终端密钥管理、受理终端密钥下载、受理终端程序灌装等职能的人员和岗位,不得相互兼岗。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