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六十八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十八条 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六十八条 发卡银行应当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对催收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