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十一条 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 在已通过信用卡领用合同(协议)、书面协议、电子银行记录或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等进行约定的前提下,发卡银行可以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调减授信额度,但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按照约定方式明确告知持卡人。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