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业务准入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业务准入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为其他机构(非特约商户)开展收单业务提供结算服务,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持中国银监会批准文件、总行授权文件、合作机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详细信息、合作机构相关业务情况和财务状况、业务流程设计材料、书面合同、负责对合作机构进行合规管理的承诺书、风险事件和违法活动的应急处理制度、其他相关材料向当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