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2007年)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确保股东及相关利益人能及时获取年度报告。 商业银行应将年度报告置放在商业银行的主要营业场所,并按银监会相关规定及时登载于互联网网络,确保公众能方便地查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鼓励商业银行通过媒体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的主要信息。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