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章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定义和分类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权属确定,转让明责”的原则,严格审核并确认债权的真实性,确保应收账款初始权属清晰确定、历次转让凭证完整、权责无争议。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应收账款的转让,是指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全部权利及权益的让渡。 第十条 保理业务分类: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