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章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分类及定义 第七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第八条 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第九条 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第十条 商业银行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可以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 第十一条 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二条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 第十三条 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四条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 第十五条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