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违反规定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并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
提供虚假的成本收益分析报告或风险收益预测数据的;
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
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评估的。
违反规定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并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
提供虚假的成本收益分析报告或风险收益预测数据的;
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
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评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