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五章 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中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或地区总部等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持其总行(地区总部等)的授权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