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由商业银行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拟申请业务介绍,包括业务性质、目标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预测;
业务实施方案,包括拟申请业务的管理体系、主要风险及拟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商业银行内部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由商业银行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拟申请业务介绍,包括业务性质、目标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预测;
业务实施方案,包括拟申请业务的管理体系、主要风险及拟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商业银行内部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