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季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关联交易情况报告。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