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商业银行董事会和监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报商业银行经营决策机构和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