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七章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商业银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银监会可根据监管的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调整和修改,以保证监管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