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2004年) 第六章 不良资产管理及监管责任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二条 第六章 不良资产管理及监管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不良资产严重、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案件等问题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银监会各级监管机构应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包括暂停审批机构设立、升格、新业务开办等。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